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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(一)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关于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的方针、政策和法律、法规;研究拟订全市有关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的政策、措施和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;负责本系统、本部门依法行政工作,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。


  (二)依法组织管理全市各类企业(包括外商投资企业)、农民专业合作社、家庭农场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、个人及外国(地区)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等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,核定注册单位的名称,审定、批准、颁发有关证照并实行监督管理,查处违反企业注册登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。


  (三)负责垄断协议、滥用市场支配地位、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方面的反垄断执法工作(价格垄断行为除外),依法查处不正当竞争、商业贿赂、走私贩私等经济违法行为。


  (四)负责依法监督管理经纪人、经纪机构及经纪活动。依法实施合同行政监督管理,负责管理动产抵押物登记,监督管理拍卖行为,依法查处合同欺诈等违法行为,组织开展合同争议行政调解工作。


  (五)负责广告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,指导广告业发展。


  (六)负责商标注册和管理工作,依法保护商标专用权和查处商标侵权行为,处理商标争议事宜,组织驰名商标、著名商标和知名商标的有关工作,加强品牌商标保护工作,负责特殊标志、官方标志的管理和保护。


  (七)负责组织、协调市场主体信用分类管理,负责全市登记注册企业的信息公示监督管理,研究分析并依法发布市场主体登记注册信用信息,为政府决策和社会公众提供信息服务。


  (八)负责各类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经营行为的监督管理,依法查处违法行为;依法保护市场主体合法经营行为。


  (九)承担依法规范和维护各类市场经营秩序的责任,依法查处市场违法行为,对传统市场交易行为和新型网络市场交易行为实施监督管理工作。


  (十)承担依法监督管理流通领域商品质量(食品药品除外)的责任,组织开展有关消费维权工作,按分工查处假冒伪劣等违法行为,受理消费者咨询、申诉、举报并依法处理,承担12315消费维权网络体系建设等工作,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。


  (十一)负责履行本行业及所属单位环境保护管理职责;对因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被吊销环境行政许可的企业,依法办理变更、注销和吊销营业执照;加强包括环境保护在内的企业信用信息管理,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(系统)向社会公示。


  (十二)承担依法查处传销案件的牵头责任,依法监督管理直销企业和直销员及直销活动。


  (十三)指导局直属单位和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、相关协会、学会工作。


  (十四)承担市政府公布的有关行政审批事项。


  (十五)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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